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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管庆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1刑初167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庆,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个旧市。1997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庆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储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管庆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3月29日,在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XX小区,以每包人民币2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09克给吸毒人员徐某某。被告人管庆分别于2016年3月28日、3月29日,在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XX小区,以每包人民币2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0.06克给吸毒人员许某某。被告人管庆于2016年4月13日,在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XX小区,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04克给吸毒人员彭某某。被告人管庆于2016年4月19日,在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XX小区,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0.03克给吸毒人员李某。被告人管庆于2016年4月20日8时50分许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1.4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庆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徐某某、许某某、彭某某、李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抽样称量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1997)个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庆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管庆在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管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管庆贩卖的毒品数量中有以贩养吸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管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个旧市公安局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45克予以没收;毒资人民币10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曼人民陪审员  王琳琳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怡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