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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树红诉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红,栾明,杜瞻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408号原告苏树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栾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杜瞻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树红与被告栾明、杜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树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树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树红承担。代审判员  叶宝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红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