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树红诉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红,栾明,杜瞻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408号原告苏树红,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栾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杜瞻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树红与被告栾明、杜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树红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树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树红承担。代审判员 叶宝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红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