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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2697号杨华端与杨月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端,杨月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697号原告:杨华端,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杨月明,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杨华端与被告杨月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端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杨华端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楚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