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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希国与董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国,董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453号原告杨希国,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董志国,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原告杨希国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希国撤诉。案件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