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武与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688号原告:张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尚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诉被告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尚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武撤回对被告尚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武负担。审判员 胡光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含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