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南珍与张莲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南珍,张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张南珍,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莲花,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南珍与被告张莲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5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南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莲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南珍未实现债权168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张莲花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23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致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