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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戚伟与林翔、时兰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伟,林翔,时兰平,林学梅,李士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0806号原告:戚伟,居民。被告:林翔,居民。被告:时兰平,居民。被告:林学梅,居民。被告:李士超,居民。原告戚伟与被告林翔、时兰平、林学梅、李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伟、被告林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时兰平、林学梅、李士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林翔、时兰平归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其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林学梅、李士超对被告林翔、时兰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林翔、时兰平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林学梅、李士超为被告林翔、时兰平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向四被告索要借款,四被告均推诿不付。被告林翔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时兰平、林学梅、李士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翔、时兰平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林学梅、李士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向四被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该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林翔答辩、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翔、时兰平向原告借款,被告林学梅、李士超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林翔、时兰平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与被告林学梅、李士超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该两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林翔、时兰平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其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林学梅、李士超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林翔、时兰平归还借款180000元和利息及要求被告林学梅、李士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翔、时兰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戚伟借款18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被告林学梅、李士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计2248元,由被告林翔、时兰平、林学梅、李士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该院开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员  王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