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沙力哈贩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2刑初80号公诉机关康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某,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28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4月28日被康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康乐县看守所。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康检公诉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某以网名“冷酷到底”与一网名为“方方”的定西女人在微信上谈妥贩毒事宜。当日17时许,马某某某携带毒品去广河县如意餐厅206包厢交易时被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0.5克。经临夏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公(理)鉴(毒)字【2016】085号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检出常见毒品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某以网名“冷酷到底”与一网名为“方方”的定西女人在微信上谈妥贩毒事宜。当日17时许,马某某某携带毒品去广河县如意餐厅206包厢交易时被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0.5克。经临夏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公(理)鉴(毒)字【2016】085号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检出常见毒品海洛因成份。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证实了追缴的毒品为海洛因。2.书证证实了抓获被告人的经过、查扣毒品的数量和称量情况。3.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过程。5.鉴定意见:临夏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临)公(理)鉴(毒)字[2016]085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某所持可疑物检出毒品海洛因成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了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某的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其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录英审判员 唐梅兰审判员 孙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