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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与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81003-8,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新河沿6号。被执行人: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0000022843,住所地:衢州市同盛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周王亿,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苏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