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伟、张莹等与张顺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张莹,张顺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324号原告张伟,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莹,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新军,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只,又名张玉顺,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张莹与被告张顺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伟、张莹负担。审 判 长 刘海静人民陪审员 杨 莹人民陪审员 杨珊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树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