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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杨与缪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缪文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557号原告李杨,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棱县人,城镇居民。被告缪文永,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与被告缪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杨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李杨负担。审判员  潘沛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