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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段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15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乙(曾用名段某甲),男,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仁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先后因故意损毁财物、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多次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6年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保生出庭支持公诉。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乙醉酒后窜至我市兴中道“人大政协”办公楼,将门口摆放的一棵非洲茉莉拉倒并进行拉扯,损坏该非洲茉莉枝叶三处,继而用力掀翻摆放在门口两侧的2盆大盆菊花及旁边的22盆小盆菊花,多次抓起小盆菊花打砸人大、政协的值班室窗户,致两值班室各一扇窗户玻璃被砸烂,后被大楼保安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80元。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并据此认为,段某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乙辩称:其喝醉酒,不清楚有无打砸花盆和窗户;现场不应摆放花盆;保安应早阻止防范。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段某乙醉酒后到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人大政协”办公楼,将摆放在门口的1棵非洲茉莉花树拉倒并进行拉扯,继而用力掀翻摆放在门口两侧的大盆菊花和小盆菊花,多次用小盆菊花打砸人大、政协的值班室窗户,致上述非洲茉莉花枝叶3处、大盆菊花2盆、小盆菊花19盆,及两值班室窗户玻璃各1扇损坏(经鉴定、核算,被损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5元),后被大楼保安控制住,交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2月7日凌晨,公安人员接中山市人大政协值班保安电话后赶到现场,将段某乙控制后带到医院醉酒室,待其醒酒后将其传唤到派出所处理。2.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提取监控录像、涉案文件与发票的情况。3.《关于段某乙损坏人大政协机关办公场所设施物品的情况》、购物发票、年花损坏情况统计表、办公楼正门玻璃窗修复工程报价表,证明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山市委员会发现办公楼玻璃、花盆及植物损坏,清点损失,及更换、清理损坏物品的情况。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段某乙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5.证人丁建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2月7日凌晨1时40分许,其在市人大值班室值班,看到监控视频中有一名男子(经辨认为段某乙)拿起摆放在大门前的年花花盆,其与另一名队员去制止,等他们从值班室出来,段某乙已经拿着花盆砸烂了政协那边传达室的1扇窗户玻璃,又过来砸了他们值班室这边的1扇玻璃,他们就上去将他按倒在地,后报警。约20多盆菊花被搞烂,1棵茉莉花树倒在地上,也被扯坏了几处。后菊花和玻璃已全部更换。6.证人张开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当天凌晨1时30分左右,值班室对讲机叫其,说有人在市人大门口搞破坏,其马上赶过去,在市人大门口与丁建立一起制服了该名男子(经辨认为段某乙),后报警。大门口两个值班室的窗户玻璃被段某乙拿花盆砸碎,约20多盆菊花被打砸损坏,1棵茉莉花树被拉扯倒地,树枝损坏3处。后菊花和玻璃已全部更换。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当天凌晨其在市人大政协后门值班室值班时,听到对讲机急叫其,并传来砸烂玻璃的声音和吵杂声。其快速赶到正门,见丁建立、张开明和一名较瘦小的男子在那里,门口摆放的花木被弄得满地都是,约20多盆菊花被损坏,一棵非洲茉莉倒在地上,也被损坏了几处,两扇窗玻璃烂了,人大、政协的值班室内还有被用来砸玻璃丢进去的小盆花。其参与把该男子控制住,后发现该男子是多次到这里闹事的段某乙。后菊花和玻璃已全部更换。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上午,其接到电话说摆放在人大政协正门口的花草被损坏,要求其回去处理。其过去后发现那里的花木被弄得乱七八糟,有被推倒在地的,有被损坏的,其中小盆菊花22盆基本全被损坏(应该有约3盆没损坏),大盆菊花2盆已损坏,不能再使用;那棵非洲茉莉损坏枝叶3处,还能使用。两个值班室的玻璃也被打烂2扇。后全部菊花和2扇玻璃均已更换。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10.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物品窗玻璃1项650元,小盆菊花22盆330元(单价15元),大盆菊花2盆900元(单价450元),均不可修复;折损非洲茉莉花(枝叶三处被损坏,可继续生长)1项3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经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是在案发现场将段某乙抓获归案。证人丁建立、张开明、李某分别陈述了发现段某乙在现场打砸损毁花木、窗玻璃等财物,即前去制止,将其控制住并报警的经过;被害单位负责处理被损毁物品的工作人员郑某证明,事后清点和更换被损毁的花木、玻璃的具体情况。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并有书证、抓获经过、监控录像、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段某乙作案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段某乙损毁的小盆菊花为19盆。结合鉴定意见,段某乙任意损毁财物已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程度。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场保安发现段某乙的行为,已及时前往制止,防止损失扩大。现场摆放花木,他人有无阻止防范,均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段某乙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欣莹梁琳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