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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魏福华,刘利,魏国华,饶元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661-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法定代表人:陈传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大道696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被告:湖北安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86号。法定代表人:魏斯思。被告:魏福华,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刘利,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魏国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饶元想,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661号诉讼保全裁定,现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被告刘利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5号20#三星公寓2栋1单元103室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刘利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5号20#三星公寓2栋1单元103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市××号)的查封。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