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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8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蔡荣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蔡荣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272号原告:王海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荣较。原告王海云与被告蔡荣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海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云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