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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田家庵区朝阳东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平萍,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袁少帅,该局工作人员。本院收到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5)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还应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履行了相关程序,但其对限期拆除的房屋,还应当提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物的状况、行政相对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及催告情况。申请人均未提供,本院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申请人未补充,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凤伟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