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刘祥文与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文,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967号原告:刘祥文,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涂山路4号A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05209727。法定代表人:沈建波,职务不详。原告刘祥文与被告重庆成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祥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祥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 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朝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