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陈惠华、杨儒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陈惠华,杨儒意,南京惠华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洪武路29号。被执行人陈惠华,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杨儒意,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南京惠华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玉桥国际公寓8室。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陈惠华、杨儒意、南京惠华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玄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上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儒意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XX号托乐嘉花园XX室。竞买人丁新年以人民币635400元的价格竞得,并已��付相应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杨儒意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将军大道XX号托乐嘉花园XX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丁新年名下。二、原房产证、土地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