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赵天宇诉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宇,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4民初859号原告赵天宇被告刘峰原告赵天宇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品学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刘峰涉嫌刑事犯罪,处于侦查阶段,本案中止,2016年7月15日本案恢复审理。原告赵天宇、被告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天宇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用款,于2015年3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350000.0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350000.00元汇给了被告,双方约定2015年4月17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后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0元,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刘峰承认原告赵天宇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刘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峰偿还原告赵天宇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9.00元(原告预交),应收取3275.00元,由被告刘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丁品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