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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潘文亮汽车配件经营部、潘文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潘文亮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催26号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潘文亮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金华里-4号底商。经营者:潘文亮,1985年12月5日。委托代理人:王进,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潘文亮汽车配件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6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潘文亮汽车配件经营部持有的票号为30900053/27648837、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18日、出票人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石家庄体育大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潘文亮汽车配件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潘文亮汽车配件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李彦红审判员  周涛涛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