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法定代表人马明书,总经理。被执行人徐莎,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浦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南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市吉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徐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1、由被执行人徐莎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94390元;2、案件受理费162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执行人徐莎承担2000元,执行费1345元由被执行人徐莎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南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刘 利审判员 刘远贵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