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伟与高雨丹、徐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高雨丹,徐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李伟,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高雨丹,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徐磊磊,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高雨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