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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4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4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同年4月15日被监视居住。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饶某驾驶鄂k2n670小型面包车,沿1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7km处时,因操作不当,导致面包车与路边电线杆相撞后,将车上乘客彭斯明甩出车外受伤,彭斯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2月28日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饶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饶某与被害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5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水才、高某、周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书,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家庭人员信息及户口注销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被告人饶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汉川市司法局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饶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接受被告人饶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饶某能够与被害方自愿刑事和解,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饶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先凡审 判 员  王世杰人民陪审员  张茂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