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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2民初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天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2民初第1310号原告: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山,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赵天文,男,汉族,系本县城镇居民,现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