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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吴怡洁、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怡洁,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怡洁,女,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仇宇书,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温州街1号温州商贸城一区*单元****号。法定代表人:陈青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紫燕,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吴怡洁因与被申请人柳州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怡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张 邕审 判 员  邹 强代理审判员  孙书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