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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刘美福、董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刘美福,董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高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吕小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玥、邰春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美福,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董秋丹,女,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申请执行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美福、董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美福、董秋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139元、滞纳金110元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于2016年8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州XX区XX河滨X幢XXXX室的房产;2016年8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美福、董秋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刘美福、董秋丹现下落不明;对于本院已查封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刘美福、董秋丹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钱 鑫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