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黄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涛,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被告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黄涛驾驶川K297**号金旅牌大型客车从资中县明心寺镇驶往资中县县城方向,行至国道321线资中县明心寺镇杨家坝路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川K2B0**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蒋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资中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涛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黄涛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黄涛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四川谨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内江天平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涛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当罪。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