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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林伟东与于溪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东,于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林伟东,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于溪龙,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此案,申请执行人林伟东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溪龙给付人民币4,354.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伟东与被执行人于溪龙达成协议(于溪龙给付林伟东执行款3,000.00元,余款1,354.02元、逾期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林伟东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溪龙于当日给付执行款3,0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伟东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宏岩审 判 员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