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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郭广先、戚德美等与陈学林、叶守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先,戚德美,戚德琴,戚得强,陈学林,叶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郭广先,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戚德美(系原告郭广先妻子),女,1969年12月5日,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戚德琴,女,1971年8月17日,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戚得强,男,1981年10月12日,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学林,男,1974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叶守胜,男,1968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郭广先、戚德美、戚德琴、戚得强与被执行人陈学林、叶守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骏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