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民初420号原告: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光彩大市场二期F107-108室,207-208室,组织机构代码69571337-2。法定代表人:陈锡畅,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克峰、武光谱,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天盈大厦*座*楼*****室,**楼*****室。经营者:刘言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晏学文、魏杰,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菊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锡畅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克峰、武光谱,被告经营者刘言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及安装费等余款60486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48.6元;被告承担鉴定费12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一双方已经签订合同,并非如原告所称一直拒签合同,被告已经在前一次起诉过程中(另案)向法院出具了该合同,并且法院依据该合同作出原告违约的判决。二原告拖延空调安装及安装不合格已构成违约,法院已经对此判决确认。三原告为谋取不当利益,在安装中故意增加铜管米数,不符合国家有关空调安装标准,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并且主张的收费项目不再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存在重复计算情况。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空调销售安装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空调,由原告安装、调试,合同标的218120元(不含铜管,不含票)。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付原告20万元设备款,隐蔽工程结束被告付原告3万元材料款,余款原告安装调试结束后被告付清;双方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自收到定金次日起20日室内隐蔽工程结束,其他设备45天内安装调试结束,并交付使用。合同后附清单一份,其中注明:2.6-5.0及6.5-7.5安装费用及辅材包括:进风口,回风口,吊丝,帆布,下水管道,下水保温,信号线,运输,安装调试费等。2015年5月3日和5月7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预付款20万元后开始施工,2015年7月23日前交付使用,2015年8月25日整改、调试完毕,可以正常使用。后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宾馆以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赔偿停业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等,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664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一直未结算工程款。原告遂起诉来院。另查明: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定: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中央空调(格力风管机)工程造价为251805.8元(此造价不含争议部分,争议造价为8680.45元);其中铜管价款为33685元。原、被告争议部分价款分别为:铜管开槽、恢复2628.84元;冷凝管开槽、恢复1743.83元、保温软管4307.78元。原告垫付鉴定费116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支付原告下欠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含铜管价款,故被告应支付铜管款33685元。原、被告对铜管开槽、恢复、冷凝管开槽、恢复、保温软管造价有争议,原告认为该款不含在合同价款内,而被告认为该款应为合同中约定的“安装调试费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安装范围约定不明,且原告已实际安装供被告使用,故被告应按鉴定价格支付铜管开槽、恢复、冷凝管开槽、恢复、保温软管费用8680.45元。综上,被告所欠材料款及安装费计60486.25元(251805.8+8680.45-200000)。另案中已确认原告超期安装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所欠空调材料款及安装费计60486.25元。二、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鉴定费11650.49元。三、驳回原告六安畅通冷热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六安市裕安区都市迷你主题宾馆负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