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9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毅与魏小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毅,魏小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868号原告:邓毅,男,1958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小娇,男,1983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邓毅与魏小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邓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