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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毅与魏小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毅,魏小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868号原告:邓毅,男,1958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小娇,男,1983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邓毅与魏小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邓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