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中富诉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飘香园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富,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飘香园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富被执行人: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飘香园饭店法定代表人:周贞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劳人仲案184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李中富申请执行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飘香园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13000元给申请人李中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内劳人仲案18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行人不履行约定时,可以向本院申请(2015)内劳人仲案18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