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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9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泉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泉钊,陈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675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被执行人黄泉钊,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敏华,女,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泉钊、陈敏华计划生育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5]第B08135-1号、第B0813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行审76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泉钊、陈敏华应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18032元。因债务人黄泉钊、陈敏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日以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处于调整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6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