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鑫陶不锈钢有限公司、夏情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鑫陶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33号申请人:无锡市鑫陶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薛典北路82号D-02号。法定代表人:夏情峰(原法定代表人夏荣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锡明,系无锡市鑫陶不锈钢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无锡市鑫陶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1125517、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6年2月1日、到期日期2016年8月1日、出票人浙江柏亭阀门有限公司、收款人瑞安市万鑫锻造有限公司、背书人瑞安市万鑫锻造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起,申请人无锡市鑫陶不锈钢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阳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