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皮一华、乔和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皮一华,乔和荣,皮珍,许启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向荣。委托代理人孟君迪。被告皮一华。被告乔和荣。被告皮珍。被告许启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皮一华、乔和荣、皮珍、许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9月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6年8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