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与陈义泰、汪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陈义泰,汪凤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1626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王文胜,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泰,男,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汪凤云,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与被告陈义泰、汪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220元,依法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