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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凤琼与被执行人徐永德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凤琼,徐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许凤琼,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徐永德,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许凤琼与被执行人徐永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凤琼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