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淑清与被告马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清,马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2166号原告:孙淑清,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马庆,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清与被告马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清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淑清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孙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淑清负担35元,剩余3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