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特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少鹏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少鹏,赵桂秋,曲少亭,曲绍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特457号申请人:曲少鹏,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赵桂秋,女,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少亭,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曲绍玲,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曲少鹏与赵桂秋、曲少亭、曲绍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6年8月2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曲信杰名下,坐落于莱州市沙河镇长胜街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沙河镇字第H140300**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91)字第09010046号】,由甲方曲少鹏继承,归甲方曲少鹏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曲少鹏与赵桂秋、曲少亭、曲绍玲于2016年8月2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沄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