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白宇与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宇,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白宇。被执行人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宇与被执行人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宇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5)户民初字第02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均位于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也由该院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及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法院均为户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白宇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白宇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审 判 员 郭宝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