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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晁某甲与晁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甲,晁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2108号原告晁某甲,农民。被告晁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甲诉被告晁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某甲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晁某甲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