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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臧建国、贺延伟、尹远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臧建国,贺延伟,尹远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法定代表人龚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拥军,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学良,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建国,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委托代理人江云辉,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诗云,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贺延伟,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审被告:尹远,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益阳市。上诉人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臧建国、原审被告贺延伟、原审被告尹远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6月6日依法向上诉人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湖南益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代理审判员  吴丽亚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