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4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许洪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洪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4715号罪犯许洪章,现在广西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洪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桂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6年7月24日以(2016)减字11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洪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许洪章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洪章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91.6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许洪章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洪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洪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