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24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禹莲叶与兰文学、兰玉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莲叶,兰文学,兰玉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4民初515号原告禹莲叶,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委托代理人冶志亮,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系原告禹莲叶之夫。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丁学明,泾源县香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兰文学,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被告兰玉连,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禹莲叶诉被告兰文学、兰玉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致使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难以结案,需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秀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