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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7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展云飞、杨桂侠等与展云飞、杨桂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展云飞,杨桂侠,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监1号监督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展云飞,男,1966年8月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杨桂侠,女,1972年10月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刘华,女,1965年4月生,汉族。申诉人展云飞因与被申诉人杨桂侠、刘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27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向淮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民(行)违监(2016)411527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 袁 玲审判员 : 董 青审判员 :张维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