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42号曾常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常令,彭云,罗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曾常令,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彭云,女,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中方县。被执行人罗长喜,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常令、彭云与被执行人罗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罗长喜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长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罗长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