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周建伟与姚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伟,姚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024号原告:周建伟。委托代理人:陈怀远,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邓峰。原告周建伟诉被告姚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计750元(5000元×15%=75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莫剑青独任审判。原告周建伟委托代理人陈怀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邓峰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姚邓峰尚欠原告周建伟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归还日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邓峰归还原告周建伟借款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周建伟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伟负担3.5元,被告姚邓峰负担2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莫剑青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德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