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申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新泰市鲁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新泰市鲁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大沙沟小河川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李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军,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泰市鲁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翟镇煤矿北。法定代表人:陈建坤。再审申请人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泰市鲁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3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系涉案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票据上有申请人的背书。申请人拿到票据后于2014年9月4日委托招商银行府谷支行邮寄到包商银行深圳分行要求付款,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收到票据后没有及时将票据交给福田区人民法院,而福田区人民法院也没有向包商银行深圳分行核实是否收到该票据、是否有人主张权利,导致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错误判决。二、申请人收到包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退票理由书后认为存在诈骗行为,于是向府谷县公安局报案。府谷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属于民事纠纷,申请人遂于2016年2月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申请人认为此次诉讼没有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是错误的,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再审,恳请法院立案。本院审查查明: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委托招商银行榆林府谷支行将涉案票据邮寄到包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要求付款。包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9月15日向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退票理由书》,称:根据(2014)深福法立民催字第37号民事判决,31300051/23116241包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被宣告无效。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本案,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涉案汇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亦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裁定据此认为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府谷县立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