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王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王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吉辉、张启龙,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召勇,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召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王召勇所有的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所有的房屋现由其姐姐居住,其姐姐每月为王召勇代偿2000元。由于居住人员年龄较大不适宜强制腾房,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召勇现下落不明。申请���行人申请债权为420910.25元、未受偿420910.2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帅克执 行 员 曹钟友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