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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707号原告: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西屯村***号。被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号。原告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华鹏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