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553号原告:桂某,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桂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桂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梁光映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