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2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桂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553号原告:桂某,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桂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桂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梁光映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晓云 来自: